原告广西金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昌公司)与被告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款项414855.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6317元(违约金以414855.5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883天,414855.57元×0.1%×883天=36631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房出售给被告;商品房总价款为519994元;被告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如被告出现未按照约定...(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