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杨**、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奚**按每月867元的标准,向唐*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搬离房屋之日止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原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与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唐*位于××街道××街×号×-×-×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杨**、奚**房屋被征收后的临时过渡房,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10400元。杨**、奚**随后搬入该房居住。一年期满后,双方续租,2018年6月30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征收中心付清了截止该日期的全部租金。此后,因杨**、奚**拒不搬离该房,征收中心也不再支付租金,唐*遂于2019年6月起诉,请求杨**、奚**搬离。同年8月1日,法院判决杨**、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