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运城市鑫*******(以下简称鑫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鑫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付原告17948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运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经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131号调解,原告查封了运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恒大饮品公司已确定的债权358962.29元。后因运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经营期间也欠被告鑫钰公司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2014年11月21日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使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双方同意,共同享有某某商贸公司的盐湖区法院在恒大公司冻结的全部债权,并按50%份额分配。双方一致同意先就...(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