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告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56485.77元,利息81811.39元,违约金12367.30元(暂计至2020年6月4日,余下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清全部本金时止),本息及违约金合计150664.46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279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承...(本文书还有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