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6948.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5月12日入被告处就医,诊断为右股骨折、右膝关节皮肤裂伤、右膝关节外伤,右髌韧带损伤、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颅外伤,收住院治疗2019年5月15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右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髄内钉固定手术手术记录记载手术日期:2019年5月15日,开始时间:9:30,结束时间:14:15,全程时间:4时45分钟而实际上原告是当天中午12点进的手术室,下午5点手术医生岳洋从手术室出来告诉原告亲属说手术顺利让等一会病人就出来了可家属一直等到7点多也未见病人出来,护士却送来一张病危通知书,直到晚上9点...(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