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牡丹江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珍宝岛公司)、安徽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珍宝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刘**申请撤回对安徽珍宝岛公司的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牡珍宝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牡珍宝岛公司支付迟延。-2-
交房违约金51978.30元(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计200天),安徽珍宝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牡珍宝岛公司和安徽珍宝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刘**申请,本院准许其撤回对安徽珍宝岛公司的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牡珍宝岛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51978.30元(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计200天);2、要求牡珍宝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3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