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薛*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长福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福公司向薛*交付位于平*县××路××路××层××号停车位使用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薛*与长福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薛*购买长福公司开发的xx海湾x期第**幢x号房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249229元,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2014年底,因长福公***小区规划及无法依约交房,2015年4月,长福公司通知薛*签订《优惠补充协议书》,薛*签订后,长福公司以需盖章为由,将协议书收走该协议书为格式条款,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未在协议书上予以明显标识或说明,亦未尽提示义务,显失公平2015年6月,长福公司又通知薛*办理按揭,并明确薛*可继续享有优惠2015年6月18...(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