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佛镇政府)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濉溪县政府)、第三人谭**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0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2)濉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濉溪县人民政府2000年12月颁发的濉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宣判后,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淮行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铁佛镇政府不服,申请再审,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淮行再终字第013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谭**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皖行监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指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16)皖06行再****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行再终字第01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行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及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2)濉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三、本案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本文书还有4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