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赖**、赖**与被告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桂1102民保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贺*市八步区鸡笼山龙飞巷99号房屋[贺*权证黄田字第(2005)****号**房屋所有权人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查封之日起计算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对用于保全担保的贺*市新兴街三皇庙2号房屋[桂*********房屋所有权人朱**、赖**]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查封之日起计算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艳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朱**、赖**、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与被告邹**(并作为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邹**需要资金周*向赖**、赖**借款2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50000元,本金在2016年5月13日前还清,利息在2...(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