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黄某2、廖*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与四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共同共有的位于贺*市八步区南乡镇大汤村十七组水泥房屋**栋(7间房,共140平方米);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共同承包种植的13.6亩杉树林地及林木;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共同承包的水*9亩、荒山30亩;4.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黄某1共同共有的两头牛、碾米机、打谷机各一台、顶木200条、模板200平方米;5.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属于原告使用的衣物、衣柜一个、电饭煲两个、沙*两张、床一张、电视柜一个、椅凳六张、消毒柜一个、影碟机一台、犁耙各一套、小童车两架;6.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年同居结婚,婚后生育3个小孩,大儿子被告黄某2××××年××月××日出生,大女儿被告黄某3××××年××月××日出生,小女儿被告黄某4××××年××月××日出生。婚后原告与四被告一直居住在贺*市八步区南乡镇大汤村十七组房屋,该房屋于2013年由原告与四被告共同出资翻修成现在的水泥房屋**栋(7间房,共140㎡),建房期间黄某2只回家二次。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黄某1、黄某3、黄某4还共同承包种植了13.6亩的杉树林地。杉树林地位置在贺*市八步区南乡镇大汤村十七组的“白勾尾”(小地名,下同)处有4亩、“三步水”处有1亩、“六老满”处有3亩,“邦那词”处有2.6亩、“麦牛”处有3亩,总共13.6亩。原告承包水*的位置为:败那挡0.8亩,屋背后2亩,帮那词0.4亩,那补地歪3.6亩,麦牛0.7亩,冬心2亩。共计9.5亩。2014年因婆媳纠纷引发家庭矛盾,被告黄某1和被...(本文书还有7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