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依安县国营第一原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依安县国营第一原种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1968年至1973年期间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因工龄误差致使退休工资损失48,760.11元;3、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每年因工龄误差造成的损失3,095.88元,且按国家工资增长比例逐年递增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安县国营第一原种场(原依安县良种场革命委员会)干部马俊秀的长女1968年到该良种场三队参加劳动,每月该良种场支付给原告工资30元原告参加劳动、被告支付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在《农林牧场职工子女就业审批表》中予以明确记载,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自1968年原、被告就建立起劳动关系1970年,被告为缓解本场职工有富余劳动力的压力和增加本场职工收入,将原告等40余人派往富裕铁路砖厂在该砖厂工作期间被告指派孙*林对原告等40...(本文书还有2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