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秀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莫艳学、人民陪审员张裕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约定三个月内偿还本金一半,六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并写下欠条交原告收执。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