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贝**、李**与被告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桂1102民保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贺*市八步区城东街道灵凤村绿洲家园**幢**单元**号房屋[买受人朱**,已备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查封之日起计算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对用于保全担保的贺*市太白社区兴隆巷50-1号房屋[贺*权证八步字第(2011)****号**房屋所有权人李****房产共有权人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查封之日起计算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艳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贝**、李**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及被告邹**(并作为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