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黄**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人民法院(2020)黑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父母是未成年子女**人,我与黄**对女儿****权是平等的,探望权的时间依法限定在假日(即周*、星期日、法定假日、寒暑假),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我并没有平等的适用法律。众所周*,每个月有四周,法定假日7天,伊春地区的中、小学暑假40天,寒假2个月,我与黄**都是国家公务员,我也有自已的住房,友好区至五营的开车距离不足一小时,我具备的探望权条件,也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平、不公正,依法改判1、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周*可以探望女儿**,探望时间为上午8时起到下午17时止。2、每年的寒暑假期间,自**放假之日起,我将女儿接走...(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