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福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高**立即给付借款40,000.00元,并承担延期自2021年1月1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2.诉讼费由高**承担。事实与理由:徐**与高**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4日,高**因资金周*困难,向徐**借款40,000.00元,高**给徐**出具了借据一份,并亲笔签字确认,借据中约定高**用工资作为抵押,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将此笔借款还清。现借款已经到期,经徐**多次向高**索要此笔借款,高**确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将此笔借款还给徐**。为此,徐**特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徐**的诉请,予以公正的裁决。
高*...(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