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李**、纪**、纪**与被告海阳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曲延兴及原告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原告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李**、纪**、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失暂按10000元计算,具体损失等司法鉴定后确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2981.84元、死亡赔偿金306082元、丧葬费43874.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455元、护理费35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以上合计490052.74元,按70%计算为343036.9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63036.92元。事实和理由:患者纪**因“发作性胸闷、憋喘五年,加重4小时”于2020年10月4日11时25分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中医诊断:胸痹、痰浊闭阻;西医诊断:1.急性左心衰,2.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3.ⅱ型呼吸衰竭,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iii级(killip分级),5.肺内感染?6.代谢*酸中毒,7.急性肾功能不全,8.肝功能异常。入院后,当天患者家属即提出转上级医院治疗,医院以患者不适合转院予以拒绝,5日,患者家属又提出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医院也未办理。7日下午1...(本文书还有5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