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王**、中国平安***************(下称平安财险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追加王**、平安财险惠安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平安财险惠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666.7元,被告平安财险惠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负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王**在超过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3.3元,被告平安财险惠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1日9时许,被告王**驾驶小型轿车在惠安县往北方向倒车时,与沿东桥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双方撤离现场。2021年3月16日9时50分许,原告亲属报警,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原告受伤后于2021年2月15日入住...(本文书还有4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