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识的朋友,被告因做生意于202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称借几天待资金周*后及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偿,被告只归还了1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拒不归还,原告故此诉讼以维权。
被告石**辩称,案涉款项非因借贷而产生,而是基于当时双方特殊的男女关系时的赠与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0年9月至10月间,原告黄**与被告石**通过之间的朋友介绍初识后添加微信好友,原告对被告称其单身,双方便快速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微信聊天中以“公婆互称”。双方的亲密关系发展至2020年11月3日晚,次日即11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此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来看,关系不再...(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