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公司辩称,结合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相关扣除的费*我方并不欠任何工程款,经过计算多支付322,825.94元。我方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
国际饭店辩称:1、原告要求国际饭店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由原告起诉状内容可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宝鹰公司,且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宝鹰公司主张合同权利。而国际饭店不是《施工合同》的缔约主体,对原告不负有合同义务,原告无权超越合同相对性向国际饭店索要工程款。原告援引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如前所述,国际饭店与原告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故原告不能依据该法律规定向国际饭店提出主张。请法庭对此予以查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国际饭店向原告支付的款项,系受宝鹰公司委托或在宝鹰公司同意情况下的代付,款项来源亦为应付宝鹰公司的工程款,故付款的义务主体仍为宝鹰公司,国际饭店不因此产生付款义务。国际饭店与宝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应宝鹰公司请求,国际饭店同意在应付宝鹰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代其将部分款项直接付给宝鹰公司指定的款项接收主体,该部分款项将作为已付工程款在与宝鹰公...(本文书还有4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