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汉市川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宇公司)诉被告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宇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工资31466元、2021年1月工资12345.91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12日二倍工资91847.63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948.1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21﹞69号仲裁裁决,原告与杨**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杨**承包了原告的部分焊接任务,也约定了每月结算,每吨380元,被告自行找帮手和自行决定他人待遇,但不能拖欠他人工资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杨**在重庆...(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