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张**、第三人秦**、介休市麟盛碳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秦**、介休市麟盛碳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停止对车牌号为晋al××××的黑色奥迪a6l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二、依法确认车牌号为晋al××××的黑色奥迪a6l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30日,第三人通过原告向原告的丈人刘*金借款60万元整,约定月息为1.5分。刘*金多次催要,但第三人一直无力归还。
经刘*金与原告协商,刘*金将上述60万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了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原告受让债权后...(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