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泰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华泰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丰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阳实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物资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丰阳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5401.42元。(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租金至物资实际返还或支付赔偿款之日(原合同租金标准:钢管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每天每套0.004元、丝杆每天每套0.0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2657.91元(计至2020年9月30日)...(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