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郁**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郁**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郁**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或折价补偿人民币70万元的义务,并且不与郁**对上述义务互负连带责任;或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郁**和郁**所涉行为并没有相应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有从业资格,郁**从票据持有人处取得票据,并转让他人予以兑现,上诉人郁**受雇于郁**,在郁**的指令下从事相关行为,是典型的职务行为。二、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条文无论怎样解读均不属强制性规定,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更不用说票据的取得还有其无因性特征。原审法院依据郁**、郁**不具有票据从业资格...(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