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常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存在高价定损、低价维修问题。案涉车辆评估报告价格偏高,本案是在汽修厂进行维修,该维修标准远未达到4s店的服务标准。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当以实际维修费用认定赔偿额,而非公估价格。二、关于车辆残值,应当查明回收旧件事实后再行判决。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仅对损...(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