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王**第三人蔡**、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王*申请贵院查封执行的拆迁补偿款所有权属于原告潘*所有,并请求贵院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请求贵院依法将被告查封的拆迁补偿款排除在被执行财产范围之外,依法驳回被告王*要求扣划原告拆迁补偿款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王*申请贵院查封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原告潘*所有。2012年10月27日,原告潘*与蔡某1、尹*、蔡**、曾**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蔡某1、尹*、蔡**...(本文书还有3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