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宁县鑫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1)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上诉人永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上诉人在先,被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对本案已开庭审理,能够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对《厂房、设备...(本文书还有4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