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泓恒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泓恒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茗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茗达公司)、吴**、彭**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何**,被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茗达公司、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0000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票据款7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共524.03元;3.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覃柳*因偿还借款和货款,向原告交付了出票人为被告茗达公司、付款行系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灶支行的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支票号码为314××××7059,票面金额为70000元。此后,原告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利公司)。华利公司于20...(本文书还有4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