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以及支出鉴定费800元的事实;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证据3、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伤害原告,原告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的事实。
被告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因被告的伤害行为住院并支出医疗费和鉴定费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惠英英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惠英英与被告找对象半个月后提出分手,被告一直纠缠惠英英。2020年7月21日,被告打电话找惠英英,惠英英便打电话叫来原告,两人坐在原告车*,车辆停放在民生苑廉租房的巷道内。被告到来后惠英英先下去和被告理论,原告担心惠英英受到伤害遂下车和被告发生了争吵,被告用手里拿的砍刀向原告屁股处砍了两...(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