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乌珠穆*旗日源城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满**、孙*、张**、王**、周**及第三人李**、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孙*、张**、王**、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归还非法侵占、挪用原告公司的19,370,340.50元人民币,并分别从各被告非法侵占、挪用款项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对前述款项的返还互付连带责任。三、请求将本案移送西。-3-
乌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9月8日,第三人李**、轩**与被告朱**、满**、孙*、张**、王**均系西乌珠穆*旗日源城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工商登记和协议书为证)。2010年5月19日,西乌珠穆*旗人民政府作出西政发(2010)27号《关于开展现有供热企业资产清查及收回供热特...(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