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县(2010)秦*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叶**(已故)与张**的婚生子,2007年8月17日,叶**与张**离婚后,原告由母亲叶**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叶**离婚后一直与第三人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5月6日,叶**与第三人同去被告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部,预购该公司在秦*县***小区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楼**号楼**单元**楼a户型住房一套,当日,叶**向被告交纳房款1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09年5月14日,叶**与被告签订了《**...(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