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窦**、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航公司)、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被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正航公司、马**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正航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2.停止对登记在被告正航公司名下牡丹江市爱民区秀***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图号**2/3-1-030801号、建筑面积103.09㎡的房屋的执行;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日,原告和正航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正航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正航公司给原告出具购房款收据。窦**申请执行正航公司一案,本院于...(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