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宜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被告邹**和被告人保抚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宜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重新鉴定后,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朱**和被告邹**、被告人保抚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人保宜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779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0日18时许,在安义县交叉路口,被告邹**驾驶在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人保宜春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赣ce××××号小车由西往南右转,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南左转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摔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安义县交警大队出具了第360123*...(本文书还有4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