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与被告牡丹江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牡珍宝岛公司)、安徽珍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珍宝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张**、王*申请撤回对安徽珍宝岛公司的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牡珍宝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牡珍宝岛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6768.94元(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计200天),安徽珍宝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牡珍宝岛公司和安徽珍宝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张**、王*申请,本院准许其撤...(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