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马额尔敦通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存仁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被告马额尔敦通力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马额尔敦通力嘎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当时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条,约定借期12个月,于2015年8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马额尔敦通力嘎辩称,2014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不属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和出具借条。2014年7月份被告在锡林浩特开挖掘机施工时,因挖掘机车篓挡风玻璃上的防晒网挡住了被告的视线,不小心挂断了高压线和两个电线杆。事后,原告带其他三人向被告要赔偿款200...(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