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邵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京01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南邵镇政府是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未协商一致、其未获得相应补偿的情...(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