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吴*、韦**与被告鄂**、鄂**、鄂**、何**、孙**,第三人田林县自然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韦**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鄂**及其他四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被告鄂**、鄂**、何**、孙**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吴*、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44487.0元,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租用田林县供销社(生资公司)红泥坡化肥仓库存放化肥,为了扩大仓库的面积增加库容,原告经供销...(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