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林**、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安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魏*到庭参加诉讼,林**、翁**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平安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18277.55元(医疗费34169.55元、护理费20600元、交通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7300元、补习费29258元、整容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以上合计118277....(本文书还有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