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夏**、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支付新时代公司咨询费735600元;2.判令夏**支付新时代公司拖延支付咨询费的利息20072.81元(计算方*:以咨询费73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2月26日计至咨询费全部支付为止,现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为20072.81元);3.判令蒙**对夏**所欠新时代公司上述咨询费、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夏**、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原告的代表李**与夏**、蒙**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夏**将s511工业园至桥圩、贵港市桥圩绕城公路、桥圩至山心界公路的工程造价服务委托给原告完成。在合同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五条约定,咨询...(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