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莆田福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医院,原协和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被告福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德医院赔偿陈**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4268.02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55168.66元:50538.82减去2000元,营养费5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交通费1770元,护理费34442.84元,伤残赔偿金28314元,鉴定费2600+10500=13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福德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陈**因不慎摔伤前往福德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陈**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020年...(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