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女,1973年10月**日生,汉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
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张**、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和黄**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主要事实是:2019年4月,上诉人出资6万多元购买一台钩机和出资22万元向黄小革购买一台移动破碎碎石机(已支付15万元)。上诉人每月支付钩机按揭款。同年6月,上诉人将上述设备连同一台皮卡车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二被上诉人,约定拉走设备后15日内付清转让款。同年7月8日左右,张**拉走设备,并支付了几个月的钩机按揭款。2020年12月,张**通过支付...(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