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柳*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柳*分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嘉华柳*分公司向刘**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其上有嘉华柳*分公司的公章以及公司负责人吴**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刘**向嘉华柳*分公司对公账户支付600万元后,嘉华柳*分公司向刘**出具了加盖财物专用章的借款《收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吴**表示无能力偿还600万元借款,但可以将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转给刘**做,但是涉案借款为居间费转给嘉华柳*分公司,同时还要求案工程施工的结算予以提成,刘**同意,其后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对涉案借款...(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