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7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上诉请求:1.请求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钟**、李**共同清偿借款20万元及借款利息给上诉人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钟**共向钟**借款两笔,合共30万元。第一笔是2014年9月16日的20万元。钟**口头承诺月利率按3%给钟**。事后,钟**再次提出借款10万元,并口头承诺月利息可提高到6%至10%。因此,双方约定今后这两笔借贷款合共30万元,均按月利率4%计息给钟**。故在钟**2015年2月17日向钟**借第二笔借款10万元时,双方均按月利率4%...(本文书还有3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