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原告戴**、戴**、原审被告长沙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段*、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原审原告戴**、戴**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省人民医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承担50%以下的责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摊,并以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庭后补交的村委会证明即认定患者长期在城市生活,明显证据不足。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可知,患者系农业家庭户口。被上诉人提供的(患者儿子)房屋所有权证明完全无法证明患者生前居住在城市,且一审庭审时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