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金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的驳回了金邦公司要求周**承担逾期支付建房工程款违约金。一审判决理由明显不充分,严重侵害了金邦公司的合法权益。1、根据双方《用地建房协议书》...(本文书还有10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