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女,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上诉人尚**因与被上诉人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尚**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鲍**负担。事实和理由:经鲍**多次介绍,尚**于2016年2月4日委托其代为投资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帝公司)“一生幸福,慧泽万家”理财产品,投资款共计16.80万元,其中尚**分三次转账支付鲍**154995元,另由鲍**垫付13005元(后尚**以炎帝公司向其投资返利的1万元抵顶鲍**垫资款1万元,下剩3005元以转账方式向鲍**偿还)。后尚**要求鲍**退还投资款,鲍**于2016年3月28日向尚**出具保证书1份,保证尚**从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可获得炎帝公...(本文书还有3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