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冰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冰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冰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四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对工程余款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冰盾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四建公司履行支付义务。《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在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按月支付当月完成产值的80%,工程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完成产值的95%,余5%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按甲方与业主签订主合同执行。”但四建公司既未将其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作为附件,也未将相应的合同出示给冰盾公司,该约定从法律性质上看,应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冰盾公司在其完成案涉防水工程的情况下,有权随时要求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事实上,双方在2019年6月20日签署结算付款清单表时,四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949300元,支付的比例约为79.07%,随后四建公司又继续向冰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累积支付至结算工程款总额的82.48%,已经超过了80%的比例,这也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以结算定审作为付款条件。一审法院将结算定审认定为付款条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四建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积极办理结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仍未完成结算的合法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四建公司反驳冰盾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撑,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建公司存...(本文书还有7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