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徐**、徐**、徐**因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花都医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徐**、徐**、徐**、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徐**、徐**、徐**、徐**的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花都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摔伤是因洗手间湿滑导致的,花都医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不符。患者杨*在花都医院**号楼**楼摔伤,是花都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二、杨*的死亡跟杨*在花都医院摔伤及为此进行的手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三、即使不考虑其他对花都医院不利的证据,在有明确证据证明杨*是挂号缴费后,在花都医院洗手间摔伤,且并无任何明确证据证明杨*摔伤当时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花都医院既不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无需承担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明显违背法律的精神且不符合司法实践,判决结果对患者及家属极其不公平。更何况目前有明确证据证明人民医院洗手间存在安全隐患,极易造成地面湿滑,且花都医院在事发时也承认应该承担责任。
花都医...(本文书还有5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