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男,汉族,1987年6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女,汉族,1994年3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市花*区胡忠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利**、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利**、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利**、雷**之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明显违背临床诊疗实际情况,本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过错的依据。本案鉴定人援引的评析依据与病患的实际临床诊疗情况不符。1.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使用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符合诊疗规范。雷**孕期明确诊断妊娠期糖尿病,在孕期管理方面,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定期查糖化血红蛋白、指导雷**自我监测血糖及糖尿病饮食和运动疗法,根据2018年6月4日及7月25日2次化验糖化血红蛋白结果分别为4.5%、4.8%(妊娠糖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正常值28周;无气管插管指征,虽生后存在rds表现,但无创机械通气效果可,因此,无使用ps治疗指征。且中西医结合医院内使用ps(固尔宁)在药物不良反应明确指出,包括肺出血。16:15分雷**之婴(利*)在无创辅助通气下突发呼吸暂停、血氧饱和度下降,即予气管插管,气管吸出鲜红色血性泡沫,考虑肺出血。如果中...(本文书还有7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