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肖**表示不要求怡丰公司承担责任。怡丰公司表示:**楼及以上的排污是通过公共排污管排污,该公共排污管直接从**楼排至集水井,没有通过**房,不清楚**房装修后自家污水排至何处。林**表示:**房交楼时是独立排水的,没有与**楼及以上的业主一起排污,污水是从主卧后面排至另一个独立的排水井。
池**表示如果法院判决**房的产权人承担责任,其愿意一人承担责任。肖**表示不要求追加池绍鹏的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
怡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首层平面图及首层平面管道图,拟证明涉案排污管道均不经过肖**和林**的房屋,是由润怡大街**号整栋的**房业主使用,排污管垂直向地下直接排入集水坑,与渗水位置没有关联性,渗漏水源头不在排污管,林**的房屋加装了不明走向的水管网,渗水源头在其排水管,责任应由林**承担。
肖**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林**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图纸的管道排水口与实际不符,林**购买时一并购买101**房...(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