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第一项中工程款金额为1694637.13元;2.驳回金粤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3.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金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欠付工程款本金金额实际为1694637.13元。另外,金粤公司所要求支付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1.一审判决中欠付工程款金额判定错误,依据金润公司与金粤公司所签订的《结算协议》以及金粤公司所提供证据中的相关催收函,金润公司实际欠付工程款本金应为169437.13元,已包含工程质保金881284.72元。2.金粤...(本文书还有2854字未显示)